壹、注意事項

1. 稽查缺點分嚴重缺點、主要缺點、次要缺點、輕微缺失等四項,輕微缺失不

  列入缺點評分,稽查缺點請加註於備註欄。

2. 三項次要缺點相當一項主要缺點;三項主要缺點相當一項嚴重缺點。

3. 相關缺點累計達二個主要缺點者,稽查頻率由六個月修正為每三個月一次。

4. 產品抽驗結果不符標準者即記二個主要缺點。

5. 凡違反『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先期輔導作業規範』中標章之廢止或標章

  之暫停使用事項者,請於備註欄加以註明,並依規定處理。

6. 稽查結果由本署委辦機關(構)通知業者並副知衛生局。稽查結果超過二個

  主要缺點者,由縣市衛生局複查,複查結果仍違反GHP相關規定者,應依

  法限期改善,逾期未改善者,除依法處分外,並由本署公告廢止其先期輔導

  證明書及標章;缺點數未超過二個主要缺點數者,業者應自行或選擇輔導機

  關 ( 構 ) 協助改善,改善報告應送本署委辦機關(構)及當地衛生局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