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海鮮類驗收標準】
類別 |
項目 |
抽驗項目之合格標準 |
海鮮類 |
鮮魚 |
1.重量:減重不得少於總重之90﹪ 2.外觀:鮮鱗飽滿,魚眼突出 3.魚鰓:鮮紅 4.組織:有彈性 5.比重:大、不漂浮 6.嗅覺:無腥臭味 7.冷凍魚:品溫在 8.微生物:鮮魚或冷凍魚大腸桿菌毎公克不得超過5個,一星期抽測一次 |
鮮蝦 |
1.尾數:隻/公斤,大蝦66隻以下;中蝦67∼154隻;小蝦155∼330隻;幼蝦331隻以上 2.長度:公分/隻,大蝦13公分以上;中蝦6∼13公分;小蝦5∼9公分;幼蝦5公分以下 3.重量:公克/隻,大蝦15公克以上;中蝦6.6∼14.9公克;小蝦3.1∼6.5公分;幼蝦3公克以下 4.型態:體軀完整 5.色澤:有蝦子之色澤 6.氣味:不得有氣味 7.添加物:不得含有硼砂 |
|
冷凍蝦 |
1.品溫: 2.淨重檢驗:不得低於標示重之95﹪ 3.鮮味:固有之香氣或魚味 4.大小:選最重五尾/最輕五尾<2.1 5.型態:佳 6.色澤:佳 7.氣味:佳 |
|
花枝 魷魚 冷凍烏賊 章魚 |
1.色澤:外膜黑,肉質白 2.氣味:固有氣味 3. 4.夾雜物:無砂粒 5.冷凍品:品溫在 |
資料來源:中央標準局(1967∼1992).食物抽驗標準。